发布时间:2012-11-13
盐田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保障能力,设立盐田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专项资金),并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为规范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专项资金,是指区本级为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设立的专门性财政资金。
应急专项资金账户设在区应急办,区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应急专项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监督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区应急办为应急专项资金的提请单位。
第三条 应急专项资金由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明确使用范围,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中毒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舆情事件等。
(五)其他需要使用应急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五条 突发事件事发所在地街道或突发事件主管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后方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申请应急专项资金。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资金已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列支的,或者应该在其他经费中列支的,不得重复申请应急专项资金,已经拨付或使用的应急专项资金应全额返还。
第六条 各街道办、区直和驻盐各单位申请应急专项资金时,应首先向区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提出申请额度和银行账户,并填报《盐田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区应急办审核确认后提出资金提请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一次性安排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区应急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拨付。
(二)一次性安排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报申请单位分管区领导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区领导审定后拨付。
(三)一次性安排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经申请单位分管区领导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区领导审批后,提交区长审定后拨付。
(四)一次性安排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申请单位分管区领导、分管应急工作的区领导和区长审批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拨付。
(五)情况特别紧急的,区应急办可根据申请单位或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需要,由区应急办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直接报区国库支付中心紧急拨款。区应急办应督促申请单位在拨款后一周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资金申请手续,并报区应急办及区国库支付中心核算。
第七条 区国库支付中心应建立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接到区应急办提请拨付的要求后,启动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程序,保障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区应急办应督促申请使用应急专项资金的单位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申请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详细开支情况(用途、范围、结余等)填报《盐田区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使用审核表》(见附件2),经区应急办和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区国库支付中心进行应急专项资金核算。
申请使用应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在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将结余资金返还至应急专项资金专户。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谁引发、谁负责”的原则,申请使用应急专项资金的单位负责向责任主体追缴应负担的费用,及时返还至应急专项资金专户,并办理资金核算。情况特别复杂或难以追缴的,由资金申请使用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确定资金分担比例和数额,及时办理资金核算。
第九条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区应急办配合。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资金是否被挪用、截留或挤占;
(三)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并进行绩效检查;
(四)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浪费现象;
(五)结余资金是否及时返还至应急专项资金专户;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应急专项资金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铺张浪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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